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内03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2年7月1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302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中策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海矿公司的清算事务。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展开海矿公司的清算工作。因该公司早已停止营业,不在注册地办公,且经清算组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无果,清算组至今未能接管到海矿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账册、档案文书等全部印章、证照、账册、资料。
清算组特此声明: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自2022年7月1日起作废。自2022年7月1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海矿公司及清算组无关,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清算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