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宏伯: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诉被告钱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梅诉被告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5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陈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曹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郑国梁、石德后、郑志忠:
申请人郑国梁申请执行石德后、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石德后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生活园区居民C区5号楼3单元3、4层西户房屋进行拍卖。评估价为1809041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153768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现公告送达内科瑞估字[2022]第134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2022)内0102执恢9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孙树林、刘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树林、刘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50245.12元及利息3309.83元(截至2022年5月5日);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245.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5月6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发:
本院受理张凯宇诉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的(月利息1.28%)借款期内利息11451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日为18351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3800元;以上共计:263602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范凯:
本院受理叶远琦诉被告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剩余本金39788.6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利息26212.28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2日,利息为26212.28元),证据或起诉状后附计算过程以上两项暂共计66000.88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薛金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薛金平向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金额34270.8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殷和生:
本院在执行李秀良与殷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10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郝永平:
本院在执行黄宏荣与郝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6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树怀、李元昭、潘建忠、乔伟斌、王妙林:
本院在执行侯成伟与王树怀、李元昭、潘建忠、乔伟斌、王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金宝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侯成伟变更为何金宝。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09)东法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何金宝。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红霞、杨茂胜诉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文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多次打电话不接,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孟庆超、杨金惠: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月龙、张玲玲、孟庆超、杨金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铁虎、马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铁虎、马巧梅、曲志强、曲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姚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樊俊财、史兰梅、温都苏、姚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韩白古拉其:
本院受理张春林诉被告韩白古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7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