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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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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进: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生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崔文生欠款本金65047元及利息7480.40元(65047元×0.5%×23个月),本息合计72527.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其木格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5100元,本息合计201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王宝全、李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宝全、李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俊国的借款676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汪亚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诉你和张美玉、白淑珍、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姜迎春与你、白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会、白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迎春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刘会、白金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王宝铜:

本院受理原告佟玉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宝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佟玉青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支付利息1500元(12500元×2%×6个月,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本息合计14000元;二、被告王宝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佟玉青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王宝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乔心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燕清与被上诉人王子健、乔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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