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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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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王秉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王秉文偿还超出保险限额和范围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依赖费、轮椅费共计292368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4436元,案件受理费7648元,鉴定费2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徐晓: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月娥与被上诉人徐晓、原审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俐敏、原审被告武金永、原审被告王梅兰、原审被告武金花、原审被告任金叶、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二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安房产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7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冯义芳、付庭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冯义芳、付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冯义芳、付庭茂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刘保华、孟凡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保华、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保华、孟凡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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