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寅昆: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清诉你和王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安金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春茂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袁春茂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胡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722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赵红叶、李忠仁:
本院受理原告史铁山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史铁山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17000元;二、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史铁山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史铁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牛英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吴梅花、安志辉、张涛、王成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牛英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2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梅花、张涛、安志辉、王成屿对被告牛英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金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那木拉与你及第三人王文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那木拉担保债权125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12500元×2%×16个月,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本息合计16500元;二、被告金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那木拉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4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乔心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燕清与被上诉人王英、乔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