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华诉被告牛晓敏、刘生美,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30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牛晓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生美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马二琴:
本院受理原告石在英诉被告马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二琴偿还原告石在英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马二琴向原告石在英支付借款利息111836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2011年1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1044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5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为12436元,核减已支付利息5000元<该年利率14.8%是以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最低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马二琴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823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魏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柴永刚与被告魏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小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柴永刚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魏小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柴永刚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柴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76元,由被告魏小丽负担1947.32元,由原告柴永刚负担563.4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王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东与被告王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伟东偿还代偿款750000元。二、被告王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伟东给付以代偿款7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6.02元,由被告王向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段文兵、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兵、张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文兵、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89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按月利率9.24‰计算,从2021年5月13日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2.6‰计算。二、被告段文兵、张桂兰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商铺(房产证号:9-4-2358)所得价款偿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案件受理费7362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7762元,由被告段文兵、张桂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