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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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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张华与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商业认购协议》,于2022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华退还购房款120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120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76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516元,原告张华负担369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任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与被告任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媛媛支付租赁房屋物品损失清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郑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菊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40939.4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140939.4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11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菊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贾援喜诉被告郭全、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王利荣、马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尚清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利荣、马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尚清不当得利价款4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朗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亚乐图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朗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苏亚乐图6578.05元;二、驳回原告苏亚乐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史忠付、吕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友诉被告史忠付、吕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史忠付、吕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凡友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2月26日止的利息43296.00元,合计273296.00元,并同时支付从2022年2月26日起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被告史忠付、吕宝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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