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龙、王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朱凤莲、韩怀兵、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8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朱凤莲、韩怀兵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按月利率8.9‰,从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按月利率13.35‰计算);二、请求被告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对被告朱凤莲、韩怀兵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高利勇:
原告孟喜喜与被告高利勇、齐润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