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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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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怀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平与被告廉治宇、郭怀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武永平与鄂尔多斯市维恒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宝山石英砂(厂)矿土石方开采施工合同》;二、被告郭怀荣、廉治宇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武永平退还保证金300万元;三、被告廉治宇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退还劳务费10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31.22元,由被告郭怀荣、廉治宇负担31600元,由原告武永平负担15431.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李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霞诉被告李维平、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伍佰万元;2、判令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王瑜:

本院受理申请人惠二媚与被申请人王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查封被申请人王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5号楼34房屋(产权证号:04901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泉喜(包全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10号原告郑忠建与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忠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674元[2000元+8674元(10000元×0.02元/月×43.37个月,2017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20674元;二、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郑忠建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忠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2元,由被告泉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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