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琪)日前,记者获悉,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和社会文明实践的不断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助残扶弱、养老服务、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立足我区志愿服务发展实际,共设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57条具体规定,解决了志愿服务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全面领导;二是理顺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三是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四是有效提升志愿服务实际效用;五是加大志愿服务保障力度;六是丰富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七是明晰志愿服务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