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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亦杰、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亦杰、贾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贾永平、贾亦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41180.22元及利息173839.78元,以及以441180.2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王雄:

本院受理原告杨子荣诉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共计262286元(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249658元,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共12628元),以及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1、2项诉讼请求合计362286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8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王耀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宏诉被告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苏建宏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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