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丰收、王玉华、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1301.3元、罚息及复利16696.84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孟丰收、王玉华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9月21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及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党二龙、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被告党二龙、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二龙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184.9元,罚息及复利22464.41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党二龙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9月21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党二龙、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贝到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寇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武永梅、郭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二人及刘俊丽、秦海平、张风风、班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