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福林、张德强、刘润枝、呼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武福林、张德强、刘润枝、呼和金融借款合同红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福林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14日的借款本金27917.01元,利息487.05元,罚息及复利9648.6元、违约金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武福林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呼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武福林、张德强、刘润枝、呼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呼和、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呼和、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10.79元,罚息及复利22809.31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呼和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福林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呼和、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闫二拴: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1766号原告张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