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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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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加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章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劳动报酬73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李青: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娟诉被告李青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青赔偿原告马丽娟各项经济损失1735元(2478.4元x70%);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直接向原告银行账户支付。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青负担30元,由原告马丽娟负担2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李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武永梅、郭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二人及刘俊丽、秦海平、张风风、班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林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与被告林立、林玉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院所在地发生疫情原定开庭取消,由于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上次已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张银莲:

关于原告方美女与被告张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方美女借款10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5.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银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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