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骑行电动车时,没有养成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的习惯,而是逆向行驶或是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这样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日前,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处理了一起一辆二轮电动车与一辆左转弯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得知,8月6日13时10分,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汉林西街交叉路口时,车辆前侧与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汤某某驾驶的蒙D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民警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汤某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此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为: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过错较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过错较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