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风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7307.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233.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风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文海成与被上诉人韩文华、贾志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洁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海金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士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士元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