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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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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郭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737.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郭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150.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39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072.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三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6日

石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石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009.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石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017.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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