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璋通讯员贾晓芳)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打击更加严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近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未驾驶车辆却因危险驾驶罪被认定共同犯罪的案件。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魏某某等四人一起晚饭时两次饮酒,后郑某某驾驶蒙LLXXX小型越野车与其他三人准备前往包头市,当行驶至乌拉特前旗西小召境内,郑某某因犯困想休息,在其明知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让魏某某驾车沿G6高速公路继续行驶。当晚8时40分许,魏某某驾驶车辆与前方杜某某驾驶的晋HS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及乘车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138.4mg乙醇,属醉酒驾驶。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仍将机动车交予被告人魏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都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