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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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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文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被告邬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邬文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076.434元,本息合计37076.3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并从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杨玉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春兰诉被告杨玉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思思(女,2010年1月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抚养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曲银鹤: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47号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银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 (2022)内05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银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曲银鹤自2016年12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曲银鹤负担1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曲银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3元,由被告李音扎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头金粤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树忠与被告包头金粤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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