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佰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佰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140.9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本息合计35140.93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于春元、杜凤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有诉被告于春元、杜凤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本金10000元及利息3567元(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10000元×0.0123元×29个月=3567元),本利合计13567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8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3%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4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任玉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靖艳华诉被告刘白龙、任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本金三笔;二、1、本金750.000.00元,利息 (750.000天×0.02元= 1.120.000.00元)2014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20日,(750.000.00元×610天×0.0128元=195.200.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5月1日,本息合计:¥2.065.200.00元。2、本金789.500.00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利息89.500.00(6个月12天的利息),利息(700.000.00元×2240天×0.02元=1.045.330.00元)2014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20日,(700.000.00元×610天×0.0128元=182.186.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5月1日,本息合计:¥2.017.016.00元。3、本金441.329.00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41.329.00(3个月5天的利息),利息(400.000.00元×2190天×0.02元=584.000.00元)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400.000.00元×610天×0.0128元=104.100.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5月1日,本息合计:¥1.129.429.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借款本金1.850.000.00元的利息按照0.0128元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止。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