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与被告杜某原系同事兼朋友的关系,后因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互刷信用卡方式产生近百笔账目往来,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309325.48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其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四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双方均认可互持对方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且原、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双方往来账目较多,被告对双方往来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经对账并形成对账单予以核算,同时将双方往来款项相互进行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金额为66444元,由于双方未进行约定利息,故依法调整为以664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宣判后,原告谭某以互刷信用卡金额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双方互刷信用卡金额的认定上,现实生活中,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第三人使用并不鲜见。此时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不仅是简单的借用信用卡关系,其本质上是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达成的借用合意所指向的目标实际是信用卡所能借贷的金钱,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双方如未及时对借用人刷卡消费的金额进行确认,双方发生纠纷后,如借用人否认,则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将会无限加重,所以,出借信用卡需要慎之又慎,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主张本金无归、利息无门。 (薛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