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3时左右,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卓资县大队执勤民警在卓资县麻地卜子至南村段水泥路处执勤,对一辆蒙J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某说话时有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通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6.38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进一步查验李某某提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发现,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而行驶证所查询的车辆识别代码、车辆颜色、品牌均与原车不符,很显然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经办案民警详细调查取证得知,李某某驾驶车辆所悬挂的机动车号牌是他自己在路边捡的,因为当时他购买的车辆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悬挂号牌,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所以将捡来的号牌悬挂在自己车上。
办案民警对李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三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根据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驾驶证记33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