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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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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韩金连、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金龙、韩金连、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8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2218.19元,逾期罚息26305.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2523.8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金龙、韩金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刘润虾、韩新平、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润虾、韩新平、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润虾、韩新平立即偿还原告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4164.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刘润虾、韩新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对被告刘润虾、韩新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164.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润虾、韩新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云玉莲、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云玉莲、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云玉莲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3137.81元,逾期罚息16836.6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云玉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对被告云玉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2474.4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云玉莲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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