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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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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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鸿彬: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35号原告范俊华诉被告常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内01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1350元”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吉仁古日布: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637号原告郭兆媛诉被告吉仁古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6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内010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63元”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平、额尔登达来: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661号原告刘海灵诉被告李平、额尔登达来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6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内0105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8行“案件受理费410元”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张凤青: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410号原告尚旭延诉被告张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4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内0105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蒙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877号原告内蒙古老战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世文与被告内蒙古蒙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天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菊阶诉被告巴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芝恒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美翠: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生与被告王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6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金柱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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