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丹)7月20日,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通报了《条例》的修正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于2000年8月6日颁布施行以来,发挥了规范和保障全区公证工作,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推动自治区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年均办证量达37万余件。原《条例》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执业范围和程序、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员任职条件等陆续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对照,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其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同时,原《条例》实施20多年来,全区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且随着国家公证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调整或固化相关的制度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正。在此背景下,2021年4月,我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正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证协会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在充分调研全区公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立法规定和经验,征求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根据我区公证工作实际,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2年5月26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条例》的修正,标志着我区公证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