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惠平、任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惠平、任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97号,现依法向杨惠平、任丽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史锁虎、鲁美荣、黄和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27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锁虎、鲁美荣、黄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史锁虎、鲁美荣、黄和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26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锁虎、鲁美荣、黄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屈海兵、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虎林、邢建国诉被告屈海兵、王占元、边福明、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占元、边福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
张乐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