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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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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永清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8号),于2022年7月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姜鹏来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姜鹏答应要领取,但之后一直未来领取,并且之后拒接本委的电话。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金游城S1-6-613”去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建英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9号),于2022年7月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姜鹏来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姜鹏答应要领取,但之后一直未来领取,并且之后拒接本委的电话。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金游城S1-6-613”去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晶晶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7号),于2022年7月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姜鹏来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姜鹏答应要领取,但之后一直未来领取,并且之后拒接本委的电话。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金游城S1-6-613”去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1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仲裁公告

西安建工中科广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增文、刘瑞涵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2]219号、鄂劳人仲字[2022]25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5日9:30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庭开庭审理王增文一案,于2022年8月15日15:00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庭开庭审理刘瑞涵一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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