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
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的决定书
2009年10月25日,拆迁人鄂尔多斯市东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拆迁人鄂尔多斯市建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我中心(原东胜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我中心经审查,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鄂东拆裁字(2009)189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2010年3月4日向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东胜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东法执协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实施强制拆迁。2021年10月9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21)内06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2010)东法执协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基于以上新的事实情况,我中心决定撤销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鄂东拆裁字(2009)第189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5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6月24日7版中,本院受理原告包福祥诉与被告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声明
呼和浩特市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无法与开发商续签服务协议,故不与郭某继续签订挂靠协议,自2018年2月28日后,原挂靠协议解除,之前、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均与呼和浩特市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呼和浩特市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法院公告
胡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胡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1945元,支付利息1983.90元(1945元×2%×51个月,2016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本息合计3928.9元;二、被告胡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宝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潘子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婧萱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一次性给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的抚养费72000元,并要求被告从2022年5月起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