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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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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荣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长女王趺哲鸿(2008年8月22日出生)、婚生次女王梦琪(2011年7月14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没人1000元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止,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许卉、杨海朋: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1354.16元,本息合计30354.16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羽:

本院受理原告代玲玲与被告王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代玲玲与被告王羽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长女王思琪由被告王羽抚养,原告代玲玲每月给付王思琪抚养费700元,此款自2022年7月1日开始给付至王思琪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代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桂彬:

本院受理原告任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48000元(40000×0.015元×80个月);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间的利息8704元(40000×0.0128元×17个月);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9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云乌力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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