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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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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兰、付玉:

原告牟秀萍与被告张清兰、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清兰、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牟秀萍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张清兰、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牟秀萍4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清兰、付玉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娟:

原告牟秀萍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牟秀萍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牟秀萍6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512.5元(65000元×0.005元×38.5个月);三、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牟秀萍65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娟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桂彬:

原告任淑娟与被告王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任淑娟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任淑娟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6280元(40000元×0.015元×77.4个月);三、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任淑娟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8726.67元(40000元×0.0128元×17个月);四、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任淑娟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桂彬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玉宏:

原告包乌日吉乐吐诉被告王玉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 (2022)内05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乌日吉乐吐担保债权792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玉宏承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维平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郭秀春、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琴诉被告刘爱成、图雅、任世富、郭秀春、德力格尔、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1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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