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一名群众将电话打至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霍林郭勒市大队报警处称:“警察同志,有个银色小车把我的三轮车撞倒后逃逸了,地址在迎宾大道六十万电厂西门北侧附近……”与此同时第二个转警也接踵而至:“霍林郭勒市辖区国道G304线865公里处附近一辆银灰色车辆与路灯杆相撞,车内有人受伤”。
两个警情内容都提到了银灰色小汽车,民警感觉两个警情肯定有必然的联系。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得知,肇事者白某某驾驶银灰色小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六十万电厂西门北侧附近与非机动车骑乘人麻某某骑乘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三轮电动车骑乘人麻某某受伤,相撞后,白某某驾车逃逸。
随后,白某某驾车行驶至国道G304线865公里处又与路灯杆相撞,致使车辆受损,路灯杆被撞坏,银灰色小型轿车驾驶人白某某受伤。
5月26日15时15分,民警在国道G304线865公里处事故现场将白某某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7.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随后,民警将白某某带至大队,经过查询发现,该驾驶人2018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车辆被霍林郭勒市交警处理,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0天;2022年3月因醉酒后驾驶车辆被锡林郭勒盟交警处理,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5天;5月6日,白某某刚刚取保候审。算上这次,白某某已经三次醉酒驾驶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了,上次处理到这次仅仅隔了短短的两个月。驾驶人白某某对民警说:“开车的时候,我没感觉把人撞了,我就是误把刹车当成油门,撞到路灯杆了,要是当时我给了修路灯的钱,我们私下解决了,你们警察就不能抓我了。”到这时白某某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他终于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最后他对民警说道:“我这次是第三次被抓了,现在还属于取保候审状态,这次事发后工作估计保不住了,我家孩子今年才6岁,以后政审上都会对孩子造成影响,真是悔不当初,以后再也不会喝酒开车了……”
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