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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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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三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9日

张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9日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9日

杨志慧、徐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19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9日

贾治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贾治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9日

郭军: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诉郭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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