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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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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921号刘淑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刘广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广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93号原告郑咏梅与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咏梅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8300.23元【7749元(10000元×0.0123元/月×63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2年4月9日)+7465.50元(10000元×0.0123元/月×61.5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1000元】,本息合计32300.23元;二、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郑咏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2年4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张劲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黄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黄红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杨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淑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李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国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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