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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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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善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利艳诉被告刘善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2411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将婚生女刘欣宇(2004年7月27日出生)、次女刘庭旭(2014年9月18日出生)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二婚生女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至二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在抚养期间的抚养费18000.00元,(1000元*2人*9个月,从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明泉、李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被告张明泉、李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2笔6561.00元,利息:7539.00元(3861元×0.0123元×100个月=4749.00元,从2014.1.1至2022.5.1止+2700元×0.0123元×84个月=2790.00元,从2015.5.2至2022.5.2止),本息合计:1410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5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包海玲、于占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根其其格诉被告李景芬、第三人包海玲、于占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位于舍伯吐镇圈楼楼内61#62#柜台公位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国洪、朱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丽杰诉被告王国洪、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给付利息:(第一段从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20日10000.00×按月利率×2%×1285天∶30天=8567.00元;第二段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5月7日10000.00元×按利率1.283%×622天:30天=2660.00元),本息合计:21227.00元;3.给付利息从起诉后计算利息,从2022年5月8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的利息(本随利清);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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