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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5000元,利息325409.9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4日),本息合计840409.94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4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5‰基础加收50%,即逾期利率15.225‰计算的利息;3、要求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李明、王艳敏的共有房产:房权证左城房字第10551号、房权证左城房字第10489号房屋、左国用(2005)字第012005327001号国有土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杨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33.37元,利息5488.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4日)本息合计34922.4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433.3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4日起计算本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吴占龙、王瑞艳:

本院受理的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申请执行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申请追加吴占龙、王瑞艳为被执行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异议人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的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守刚: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申请执行王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申请对你名下位于架玛吐建成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评估摇号及评估现场勘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对涉案财产进行摇号选定评估机构,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现场勘验进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东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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