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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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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国晓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周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周成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4日耿贵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耿贵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蔺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蔺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崔建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崔建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丽芳因与被上诉人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01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因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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