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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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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茹:

原告郭潇琪与被告宋亚茹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白廷、武福、王富龙、白云龙:

本院在执行孙桂枝、李学忠、王利升、马占林申请执行白廷、武福、王富龙、白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兴民初判决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兴利、贾艳平、闫军、杨丽珍、孙铁、贾春霞、赵成、赵霞: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刘兴利、贾艳平、闫军、杨丽珍、孙铁、贾春霞、赵成、赵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刚、高峰、严治恩、韩占东: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刘刚、高峰、严治恩、韩占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刘跃廷、栗贵梅: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刘跃廷、栗贵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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