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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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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全、老姑娘: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788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与被告顾海全、老姑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计人民币23714.79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3714.79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吴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枊玉山与你、旋继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710元(30000元×1.5%×7个月= 3150元,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30000元×1.2%×21个月=7560元,2020年8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本息合计4071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22年5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永亮: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与被告李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欠款2500元,利息3150元,本息合计5650元;二、被告李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自2022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永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邹红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970元,利息46432.7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8日),本息合计86402.75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99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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