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10时16分,赵某某骑电动车沿乌海市乌达区柳荫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柳荫大道彩虹桥处时,与沿柳荫大道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王某某)迎面相撞,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经询问得知,赵某某因有事情着急要办,眼看到目的地了,认为当时道路上车辆少,为了赶时间抄近路逆向行驶,想图一时方便,却找来了麻烦。
从事发路段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到,赵某某忽视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对面的电动自行车避之不及撞了个满怀,而且赵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所幸的是电动自行车倒地时三人都避免了头部着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