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5月29日18时25分,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乌达区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乌达区皇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只见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撞击产生的碎片散落一地。民警在现场发现,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浑身散发着酒气,涉嫌酒后驾驶。
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9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询问,当日下午16时,张某某在朋友家聚会,席间喝了七八瓶啤酒,小憩后,自认为酒劲已过,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赵某某超速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除违反了上述规定外,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小型客车驾驶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陈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