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马义核诉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47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李二明、郭阿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雁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