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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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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文、屈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财、张淑香诉被告张秀文、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屈国峰、张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香、王国财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1600元(截止2022年1月19日),本息合计481600元;二、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2年1月20日起被告屈国峰、张秀文给付原告张淑香、王国财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淑香、王国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2元,由原告张淑香、王国财负担80元,被告屈国峰、张秀文负担42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杨海英、陈来仁、杨海燕、李吉眼、康云云、索志东、陈来在、赵香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杨海英、陈来仁、杨海燕、李吉眼、康云云、索志东、陈未在、赵香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售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苏伟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慧与被告苏伟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慧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14000元为本金按LPR值计息至本息全部清偿时为止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吴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房屋贷款28335.4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佟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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