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年诉张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郭松年购车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松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张玉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林奎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巍、孙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王巍、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高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物业费186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800元及物业费共计20408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143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任江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鹏诉任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任江东支付原告孙士鹏材料款54500; 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芳芳、高健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王芳芳,高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