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一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在收购电瓶时,明知出售者并非电瓶的所有人,依然心存侥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最终被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至5月间,东胜区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李某某以9914元的价格收购了马某向其出售的97块电瓶。后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26040元。事实上,这97块电瓶系马某盗窃所得。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长期从事废品回收业务,其在收购马某向其贩卖的电瓶时并未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也未留存马某的个人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二次收购电瓶时正值下雨的夜晚,结合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既往经历,被告人李某某应当知晓所收购的大量电瓶来源不合法,为了获利仍然以9914元的低价收购价值26040元的电瓶,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的其不知晓所收购物品为赃物且收购的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