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1月10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这是该院在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2015年8月25日,原告包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燃气管道入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燃气管道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施工验收完成后,被告无力支付剩余97万余元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九原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因逾期违约产生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与以往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至少需三人组成合议庭不同的是,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让基层法院在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也可适用独任制。新的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效能。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