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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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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福、付巧姝: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2750元,及自2018年8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郭昌玉:

本院受理原告梁淑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淑琴借款1600元,支付利息3140元【1000元×2%×157个月(2005年3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本息合计4740元;二、被告郭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梁淑琴自2018年5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郭昌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鲍布日德、海相: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相、鲍布日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向臣借款8400元,支付利息2688元(8400元×2%×16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本息合计11088元;二、被告海相、鲍布日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向臣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元,由被告海相、鲍布日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解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文国与被告解红丽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庆伟(2009年1月7日出生),随原告刘文国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刘文国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刘文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刘长占:

本院受理原告包丽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包丽艳与被告刘长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丽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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