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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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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鹏举、哈斯、刘璞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被告沈鹏举、哈斯、刘璞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永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福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额敦白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87号原告张惠宝与被告张额敦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张额敦白拉给付本金12000元,给付2015年9月22日到218年7月22日利息8160元,本里合计20160元;2、要求被告张额敦白拉自2018年7月23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要求被告张额敦白拉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邵亚芬: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797号原告张洪权与被告邵亚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海军: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4076号原告崔伟红与被告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吴海军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利息9000元,本利合计39000元;2、要求被告吴海军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月息2%给付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3、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用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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