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近日,马某接到了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打来的电话,当得知自己的15万余元的案件款全部被执行回来后,他激动地向法官道谢:“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要不然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这笔钱。”
马某受雇于湖北省宜昌市某设备安装队,在其承包的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从事维修工。2015年3月,马某在维修轴承时,不慎被轴承砸伤。马某住院期间,设备安装队除了全额支付医疗费外,未支付马某其他费用。2016年9月,马某向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设备安装队向马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但是设备安装队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马某向乌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在某化工公司有到期债权,经执行法官核实,该化工公司因双方账目未结算且有应开具的发票未开,导致无法协助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多次与被执行人负责人冯某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某化工公司将15万元案件款交付法院。 (塔斯少布许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