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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文岗、马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文岗、马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强、杨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强、杨喜凤、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玉成:

本院执行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书与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与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思源诉被告赵泓、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赵泓、李强返还投资款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康玉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玉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80000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18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康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康玉波名下车辆(蒙B07B37路虎揽胜5.0L车架号为SALM N 1D40AA313978)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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