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6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佟连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986号原告科左中旗大王府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白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高力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高力套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白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高力套借款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三、被告白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高力套借款逾期利息3072.74元(78000元×6%÷365天×1619天,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3.85%÷365天×39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4日),并继续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满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高力套负担10元,由被告白满仓负担5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陈志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志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辙以未偿还代偿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康月正、王霞、申二小、康月清: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案被执行人康月正、王霞、申二小、康月清、贾重社、艾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申请将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到土右法院725办公室,你也可以本人到本院725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伍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商桂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伍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商桂敏借款9200元;二、驳回原告商桂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商桂敏负担38元,被告伍长富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